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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科室职能配置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3-06 10:18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第一条 根据《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室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组织协调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活动、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三)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档案管理工作。牵头拟定局机关公文处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局机关收发文和机要文件。审核局机关公文并监控公文质量。承担局机关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利用及数字化工作。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工作。

(四)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综合文稿。负责牵头组织年度综合考核工作。

(五)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及双拥工作。

(六)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组织拟定和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计划。

(七)组织协调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工作。

(八)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工作。组织并负责政务信息编发工作。牵头负责意识形态工作。

(九)负责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局门户网站建设和0A系统运行管理。

(十)负责机要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机要保密和密码工作规章制度。负责网络保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技术防护工作。协调配合失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综合性改革工作,拟订并协调推进局全面深化改革规划和年度安排。协调指导相关改革试点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局机关政务值班工作。

(十三)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财务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财务资产管理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和专项资金、基金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开展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估、监控和评价。

(四)负责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部门决算、政府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项目资金、财务收支)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六)承担局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综合统计制度,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综合统计信息。

(七)负责局机关财务日常管理等工作。

(八)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人事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管理人事、人才及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干部选任、干部监督、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人才建设等制度办法。指导系统人事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三)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人才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

(四)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平台等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人才培养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六)承担局机关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办理工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出国(境)申报备案相关工作。负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外事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

(八)落实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参观学习,及时通报重要情况。牵头落实退休干部生活待遇,落实走访慰问制度。负责管理局机关退休干部活动室,组织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协助办理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九) 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法规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依法行政、法治宣传教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协调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三)组织协调对立法机关或相关部门转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五)负责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负责局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承办由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协调需局答复的市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工作。

(八)组织协调局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和配合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事项听证工作。

(九)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转办、交办有关信访事项并进行督查、督办。

(十)负责局平安建设(综治维稳)工作。

(十一)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违法建设行为的协查认定工作。

(十三)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建工作指导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扶贫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局党组党建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党

建工作计划并推动落实。

(二)负责系统党建工作的制度建设,落实局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考核系统党建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系统党史教育、党建宣传、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统筹抓好系统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协调、服务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五)督促指导系统脱贫攻坚,定点帮扶工作。

(六)组织指导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局党组对巡察工作的部署,组织开展巡察工作。协调配合上级党组织的巡察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行政审批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和组织办理、协调督促业务科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集中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流程。

(二)组织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实施,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验线,负责建设工程和市政项目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三)配合法规科做好相关违法建设项目的协查认定工作。

(四)负责局驻政务服务局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

(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管理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二)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三)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划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管理测绘市场,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核、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初审;管理测绘成果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和监督管理地图市场;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组织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

(五)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 权属调查、地籍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六)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组织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房等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 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专用印章、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

(九) 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

(二)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标准、程序、方法、准则和资产核定办法。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

(三)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制度,承担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报告工作。

(四)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政策。落实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办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六)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七)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开展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八)落实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标准、规范,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全市自然资源等级和价格监测,监督管理全市自然资源评价评估中介机构和人员,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

(九)负责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动态维护工作。负责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要求核提规划条件。负责项目的规划选址。

(十)负责城市四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规划管控。

(十一)负责领导干部离任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担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二)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承担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负责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七)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

(八)拟订全市县城、乡镇和村庄规划的政策规定。参与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负责对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统筹和指导。

(九)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和市政规划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查审批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审定。

(二)负责城市临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市政道路、桥涵、水系、市政管线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工作。

(四)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和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拟定土地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考核。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三)落实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组织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指导各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以及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征用有关政策。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监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配合开展省政府对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承担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

(六)承担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灾害防治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二)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三)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

(四)负责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开展生态修复政策宣传和创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工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应急救援等技术支撑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七)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科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矿业权管理工作和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全市地质矿产工作,配合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二)按规定权限管理并指导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

(三)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

(四)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矿山建设。

(六)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七)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

(八)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九)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十)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主要任务是负责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党建工作指导科组织落实上级党组织、局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指导局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理论学习。指导局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局直属机关党组织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局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众对部门领导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局党组反映。

(四)督促指导局直属机关党组织按期换届。加强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及时配备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五)指导局直属机关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机关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培训。

(六)领导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局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七)领导局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督察专员主要任务是负责督察督办重大事项办理情况和做好自然资源督察配合工作,抓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局会议决定、文件部署、局领导批示事项等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牵头负责系统政风行风和效能建设工作。

(二)参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参与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权益损害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牵头做好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督察配合工作,牵头抓好各项整改工作的落实。

(五)承办局党组、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省厅相关处室新增的职能,由相对应科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人事科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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