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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平兰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市区中山后路5号楼604室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宣城字第00014826、宣国用(2014)第1285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窦平兰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