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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清溪佳园11幢101室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证号: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122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马春生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