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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管不善,将刘大松位于五星乡街道兴胜路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宣国用(2008区)第0050号,因史永清、刘志华、刘庭容现继承刘大松上述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史永清、刘志华、刘庭容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