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8601破1号之三)的裁定结果,法院要求协助解除其下不动产的所有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164号 |
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 |
宣州经济开发区 |
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02号 |
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 |
宣州经济开发区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