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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四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4 08:20 信息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3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等7种情形,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征收土地需村民同意

发布会上,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发儒介绍称,成片开发建设属于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之一,因此应当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最基本的出发点。

为加强对农民权利保障和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召开成片开发范围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公益用地不低于40%

据悉,自然资源部5号文要求,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安徽省《实施细则》落实上述要求,规定集中建设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黄发儒表示,新修正《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土地的六种情形中,成片开发中的公共利益强度较弱,且有被滥用的风险。此次《实施细则》中规定40%的公益性用地比例,正是为了体现成片开发建设的公共利益属性。同时,也是为了鼓励产城融合发展,实现土地发展权、土地增值归公,促进社会公平,让人民群众更多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审批不严格将被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对耕地的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制约成片开发权力滥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7种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情形。其中,对自然资源部5号文相关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

一是对“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进行量化,以自然资源部下达的任务为标准,规定“未完成批而未供土地或者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即为“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

二是对“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进行量化,从国家每年组织开展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指标中,选取土地建成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亩均税收、综合容积率等4项重要指标,规定该4项指标均低于同级别、同类型开发区平均指标值50%的,即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各地应主动对照以下7种情形,高质量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保数据准确、资料真实,严禁采取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黄发儒表示,受委托审批方案的设区的市级政府,要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者连续两次违规审批的,省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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