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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6 08:59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四十条,分别为总则,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测绘市场管理,成果管理,地理信息安全、服务与应用,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管理系统,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条例》指出,基础测绘成果应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点、电力、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条例》强调,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不得刊登广告。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车站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违反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或者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地理信息服务与应用,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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