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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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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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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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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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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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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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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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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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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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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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二、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三、收费优惠减免
(一)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5.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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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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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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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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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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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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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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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2.按规定需由当事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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