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11:31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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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一)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用途管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办理初审意见、上报、备案等事项。
(二)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按项目所在地分为市本级、宣州区、县市区(含跨区域)。
1.市本级的项目。按照主动服务、提高效能、科学决策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由利用科统筹,工程市政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按职责开展项目策划生成工作。
项目策划主要流程:利用科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将项目推送利用科、工程市政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会同用途管制科、规划科等相关科室提出项目预选址意见,按规划选址审查要求同步征求项目所涉及的环保、安全、水务、交通、林业、文物保护等部门意见,并纳入审查范围。其中用地预审需要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的,由用途管制科办理上报手续。项目预选址和用地预审分别经市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批准同意后,建设项目即完成策划生成并成为成熟项目,利用科、工程市政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按职责同步核提项目规划条件或要点。
行政审批科(含分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实行“一窗进出”,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将规划条件或要点同步发建设单位。
2.宣州区的项目。分为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两类。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园区管理中心管理,并统筹项目策划工作,涉及用地预审由宣州区局负责提出办理意见,建设项目成熟后,由园区管理中心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将规划条件或要点同步发建设单位。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项目,由宣州区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按照各县市区(含跨区域)的项目流程办理。
3.各县市区(含跨区域)的项目。由各县市局出具初审意见,其中用地预审需要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的,由用途管制科办理转报手续,用地预审经批准后,行政审批科会同用途管制科、规划科、工程市政科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策划成熟并符合供地条件后由利用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宣州区局按职责会同有关科室对划拨名称等情况进行公示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科(含分窗口)依法向用地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四)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本级经营性用地由市收储中心会同相关科室依据规划条件等基础资料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提请市资委会审议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利用科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向行政审批科(含分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用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向行政审批科(含分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委托出让的工业项目由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依法向行政审批科(含分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范审查内容,依法高效办理
(七)利用科、工程市政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宣州区局按职责重点审查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最终以编制发布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准),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情况,以及相关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等内容,并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和界线。在选址呈报单等内部文件中对法定规划、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空间用途管制政策、供地政策、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等内容符合性作出具体说明。
(八)行政审批科、市开发区分局、园区管理中心、宣州区局按各自管理范围做到“一窗受理”,公开办事指南,在承诺时限内高效完成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市统一新发或换发新版证书。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