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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108-00145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文号: 宣政〔2021〕47号
发布日期: 2021-08-16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6 16:38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用地审批工作统一部署,现就宣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事项决定如下:

一、 委托内容

广德市、宁国市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给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有关要求

宣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监督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做好用地审批工作。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事项再委托。

(一)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委托审批事项的具体落实和承接工作,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在制定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的工作方案中,将承接宣城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的相关办理流程、工作要求一并纳入,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

(二)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负责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体和责任不变。

(三)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由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建设用地批复中应明确为“受宣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加盖宣城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四)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广德市、宁国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查审批行为负有监管、检查、指导责任。对出现多起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提请宣城市人民政府收回委托。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