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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7-0012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涉企政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3〕357号
发布日期: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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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涉企政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宣自然资规函〔2023〕357号
发布日期: 2023-07-28
【涉企政策】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09:43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切实做好自然资 源督察南京局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加 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

(一)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 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 〔2020〕5号)规定2种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及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全市新设矿业权一律公开竞争出让。

(二)切实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交易行为。 市、县组织竞 争性出让矿业权,在出让方案、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制定中,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不得设置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限制商品和要 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等违规条款。出让人在审查申请人(竞 买人)资质条件时,不得在公告资质条件外增加违反公平竞争的其他限制性条件。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对市、县负责登记出让的矿 业权项目,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征求同级经信、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意见,对后续存在审批障碍的,不符合“净矿”出让条件的矿业权,不予出让。

(四)严格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决策流程。 各县(市、区)  局组织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应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出让方案要提 交县(市、区)政府集体研究,并在出让公告发布前10个工作日, 将出让方案、出让公告、集体研究情况等书面报市局备案,未备 案的不得出让。市局组织竞争性出让矿业权,由矿业权所在的县 (市、区)政府完成出让前期相关工作,出让方案报市局初审后,提交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加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监督管理。 市、县自然资源  规划局协同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 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监督管理,在出让过程中,出现信访举报、 申请人(竞买人)异议反映等问题,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重大  异议反映的,要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必要时先行中止出让,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二 、严格各类工程动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一)切实提高依法合规处置工程产生矿产资源的思想自觉。近年,“以临时取土、场地平整等名义,行开采之实”、“地 质灾害隐患治理等工程中超过设计开采矿产资源”、  “生态修复 等工程涉及矿产资源处置不规范”等问题频发,相关典型案件教 训深刻,要切实提高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工程开采矿产资源的思想 自觉,坚决纠治不按程序处置、不按土石料利用方案实施等违规 问题。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涉及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督促县乡政府、国有平台 公司等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工程涉及矿产资源的处置,发现问题的 及时纠正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移交自然资源执法等部门处理。

(二)严格处置范围和程序。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 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 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安全隐患治理等项 目,要严格按照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上述工程可不办 理采矿许可证,所产出砂石料等矿产资源,不得自行销售,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对拟批准设置 的临时取土场,要进行实地查看,必要时委托地勘单位对拟批准 范围进行地质勘查,确保范围内可取的土方量满足申请,并从源头上杜绝以临时取土名义,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

(三)加强工程实施中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自然资 源规划局要切实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土石料利用项目  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核查, 坚决防止超设计治理范围、超设计动用资源量等各类违规违法问 题的发生,在工程实施中,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 加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

(一)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各县(市、区) 局要每年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与生产矿山矿产  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市局,市局每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二)做好矿山储量管理。 要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储量 核实报告和储量年报等报告,各县(市、区)局要严格在建与生 产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审查全覆盖,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切实反映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

(三)开展超层越界动态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局要按 规定的时间节点,时序完成资料收集、实地测量和问题整改等工 作,并及时上报市局年度监测总结等材料。要强化监测结果的运 用,对报告中反映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界外剥离等行为的,要及 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自然资源规划执法部门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四)高质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 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要求,督促矿山高标准、高质量 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在建与生产矿山  “二合一 ”方案执行情况开展核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四、 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一)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结合矿产卫片  执法检查、国土变更调查和矿产资源动态监测等手段,加大巡查 力度,多渠道、常态化开展全面核查,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 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 的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执法中发 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违法问题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对经 制止仍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抄告水务、电力等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二)从严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 法行为,重点打击长期越界开采,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以生 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边坡治理、塌陷区治理、土地整理、工 程施工等名义违法采矿,偷采、盗采和以村民自用为名违法采矿 等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三)严肃追责问责。 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 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移送公安机 关;对矿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坚决 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对疑似“砂霸”、 “矿霸”等涉黑 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加强与司法、纪检监 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后续整改工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