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解读> 其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5-0011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6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305-00112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文字解读】《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6
【文字解读】《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读方案
发布时间:2023-05-16 09:34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征管办)对2016年5月11日印发的《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宣政办〔2016〕6号)《关于调整宣城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宣征管办〔2018〕20号)进行修改。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规定:......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另行规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将房屋征收过程多次公示,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户的利益;
三是坚决堵塞各类漏洞。坚决堵塞人口无限制迁入、安置人口认定不科学、政策执行标准不一、假离婚套取增购面积。

三、起草过程

2022年8至9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征管办先后三次组织宣城经开区征管办、宣州区征管局、宣州区自规局等相关单位讨论研究。10月9日,书面征求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11月21日,我局赴省自然资源厅汇报征求意见,并于11月3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1月30日,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3月10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3月14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召开组织协调会,进一步征求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3月16日,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对于各方反馈的建议意见,基本上均已合理采纳3月21日,通过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改主要内容

1.调整选择产权调换的基本价格950元/㎡提高至1700元/㎡(增幅79%)

2.增加钢构结构一、二、三等级的房屋征收补偿基本价格,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

3.提高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奖励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奖励标准,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元/㎡提高到400元/㎡

4.增加家庭应安置面积不足部分的购买价格其补差部分从300元/㎡购买提高到500元/㎡

5.据实放宽征收补偿认定的时间根据宣州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实际操作及市城管执法局意见,将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在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未经批准非突击抢建的家庭唯一住宅用房,其一次性建成、未曾翻(扩、改)建部分,在被征收人家庭应安置人员人均40㎡内据实认定征收补偿面积放宽至1990年4月1日2015年9月24日期间。

6.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认定的合法面积或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最高补偿价格(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从950元/㎡提高至1700元/㎡(一次性建成的唯一房屋,其他房屋继续按照950元/㎡执行)。

7.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六项中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义务、减损其权利的相关条款。

创新举措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一项目一评估的方式,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强宣传。利用网络、公开栏等形式加大宣传,切实让老群众了解政策,一方面增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为征地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强化指导。对市辖区贯彻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加强指导,提高各级政府和征地拆迁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是严格监督。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严格把关,从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准备金落实、征地信息公开、拆迁补偿安置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七、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用途管制科 江爱青  联系方式:0563-3035923   

             2.市住建局(市征管办) 征收安置科 汪有和  联系方式:0563-3013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