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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国土资源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监督全系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评议。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局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保密审查、政策把关等事项。

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信息,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重大活动和部署、规划计划、工作动态、收费标准;

(四)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五)投诉举报电话;

(六)服务承诺、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为确保政府公开信息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解读制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进行科学解读,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规范解读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重要政策由起草科室负责解读。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三)创新解读形式。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形式包括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要统筹运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门户网站等进行政策解读,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建立解读队伍。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健全解读机制。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信息提供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的形式整理、制作。各科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信息提供部门整理、制作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和相对完整。信息提供部门提交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退回信息提供部门重新整理、制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专栏,迅速跟进、主动对接,及时更新解读内容。

第七条  信息提供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及主动公开信息的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是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二)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优秀: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

(三)政务公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两个方面实施。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市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宣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处理。政务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