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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准确掌握市我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范围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均列入统计范围。

第二条 组织实施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指导、督促、检查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本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报送要求

(一)各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向局办公室及时报送信息。

(二)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信息汇总,统计,发布。

第四条 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1份文件记为1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1条信息。

(三)1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可按公开形式不同分别进行统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主要承办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