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原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规〔2017〕2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旌德县宏泰萤石有限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拟同意通过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张纯芳 0563---3035917(传真)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