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皖1802执887号之四)的裁定结果,以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802执887号)协助执行内容,该不动产已转移,法院要求协助解除其下不动产的所有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宣他项(2015)第161号 |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宣州区向阳镇双河村 |
宣他项(2016)第011号 |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宣州区向阳镇双河村 |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