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皖政〔2021〕32号),将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设区市及县级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批准。为此,我局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拟定了《宣城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用地审批权工作实施方案(代拟稿)》、《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代拟稿)》。
为使上述两个讨论稿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上述两个讨论稿挂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可于2021年7月28日前向我局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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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