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友 | ** | 浏览量 | 684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
| 标题 | 关于划拨补缴出让金的政策 | ||||||
| 信件内容 | 咨询:领导您好! 我在宣城市区的一些商业和商住用房,其对应的商业和商住土地性质是划拨,近期打算转让,需要了解该类用地的补缴出让金政策,所补缴的金额是否是按该区域基准地价乘上一定的比例?谢谢 | ||||||
| 来信时间 | 2025-09-18 15:05 | ||||||
| 回复时间 | 2025-09-18 15:36 | ||||||
|---|---|---|---|---|---|---|---|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2025-09-18 15:36:55 已受理,正在处理中! |
||||||
| 回复时间 | 2025-09-19 17:17 | ||||||
|---|---|---|---|---|---|---|---|
| 回复部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收悉。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但需按程序对所涉及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出让评估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如需了解具体政策,请到我局利用科咨询。联系电话:利用科 3035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