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宣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种子、化肥、农药、植物检疫、渔政、农机、农产品质量、农村能源、宅基地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二)负责受理市农业农村局机关和局属单位依法开展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三)负责组织协调查处跨区域和具有全市影响的复杂案件。
(四)监督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权限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和权限统一负责行使市级农业农村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动物卫生、种子、化肥、农药、植物检疫、渔政、农机、农产品质量、农村能源等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兽药管理条例
10、农药管理条例
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