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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11-24 17:19 信息来源:安徽发布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11月23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会上,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方成介绍了修订《实施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汪晔宇主持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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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发布人: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方成(许梦宇 摄)

一图读懂


答记者问


安徽日报记者

新《实施办法》设专章对国土空间规划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定,能否再具体介绍一下在制定具体条款时有哪些重点的考虑?


方成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全省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依据《土地管理法》,在修订《实施办法》时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是明确了规划的法定地位。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用地审批以及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是明确了规划的体系构成。构建了我省“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四级”即省、市、县、乡镇四个层级,“三类”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三个类别。


三是明确了规划的编制程序。对规划编制的主体、流程、内容、修改都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了层级清晰、权责一致的规划编制体系。


四是明确了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下级国土空间规划须符合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目录,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的规定,该两项任务已提前完成并发布。


五是明确了规划的公开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开门编规划,要求在编制规划时,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还须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


下一步,我省将加快规划编制工作,2023年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安徽广播电视台记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广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关心,社会关注,尤其对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如何分配以及如何安置等问题,被征地农民十分关切。请问新《实施办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方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护。您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我厅在起草《实施办法》草案时重点考虑的问题。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外,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要求,对各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全面实施区片综合地价制度。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删除旧《实施办法》中关于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规定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从而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二是对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对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最大程度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补偿,要求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进一步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四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求地方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这些规定把改革发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目前,我厅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安徽省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等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

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国际在线记者

我们注意到在新《实施办法》中增加了对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有关内容,想了解一下这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方成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采取多种手段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但是,我省耕地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状况不容低估,违法占用耕地和新增“非农化”问题时有发生。对此,省委、省政府专门印发文件要求建立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进一步压实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强化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的基础。


新《实施办法》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对标沪苏浙,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的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督察。我省建立土地督察制度,是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土地管理重大决策,落实世界上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土地管理行政执行力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


我厅将依据新《实施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依法对各市、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督察,并抓好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推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闻发布会现场(许梦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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