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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8 09:38 信息来源:矿管科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近日,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宣自然资规函〔2023〕35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业权出让、工程产生矿产资源利用等工作要求,结合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反馈问题的整改和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通知》共包括规范矿业权出让、严格工程产生矿产资源管理、加强矿山日常监督、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四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一、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

《通知》明确,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20〕5号)规定两种允许协议出让的情形,以及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外,全市新设矿业权一律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出让中,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的限制性条件等违规条款,各县(市、区)局组织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要报市局备案后,方可进行。同时,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出让项目要征求经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林业等部门意见,对存在后续审批困难的不得出让。

二、严格各类工程产生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依法合规处置工程产生矿产资源的思想自觉,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督促县乡政府、国有平台公司等依法依规做好各类工程涉及矿产资源的处置。经批准实施的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可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所产生的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加强对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理,杜绝超设计采挖砂石资源,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工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进临时取土场的审批管理,必要时要对拟批准范围进行地质勘查,从源头上杜绝以临时取土名义,开采砂石资源。

三、加强矿山日常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要开展对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做好矿山储量管理。在矿山超层越界动态监测工作中,要强化监测结果的运用,对报告中反映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界外剥离等行为的,要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自然资源执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要高质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按照《宣城市矿山生态修复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要求,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四、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进一步明确,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国土变更调查和矿产资源动态监测等手段,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从严查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执行《自然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自然资源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23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矿产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坚决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加强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做好矿产执法后续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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