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
2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以下任选一项: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火化证明等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依法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温馨提示:
如拟继承的遗产在抵押状态,请先咨询办理贷款的银行。
二、登记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发证(缴费)
三、查验方式
法定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对遗嘱继承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查验遗嘱的有效性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对受遗赠的,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查验继承材料;全部法定继承人查验继承材料,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
继承材料经工作人员查验后,方可受理。
四、承诺时限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5、《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业务场景规范(试行)》规定,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6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待申请人缴纳相关税费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权(材料查验时间与公示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按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六、办理地点
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南路18号宣城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不动产办事大厅。
七、声明
以上办理事项需查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原件,信息通过系统共享获取,无需提供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