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皖自然资公告〔2024〕78号)要求,并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研究同意,为做好矿业权登记管理服务,现就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登记矿业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5月1日起,除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登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其中,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用砂、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建筑用橄榄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辉长岩、建筑用角闪岩、建筑用辉石岩、建筑用正长岩等20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委托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出让登记。
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登记;矿区矿产资源有偿处置;矿业权抵押备案及抵押备案解除;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查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地方财政出资矿产勘查项目实施;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征收;绿色矿山创建等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受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或民事争议的应诉(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相关投诉举报、信访的处理,涉及审计、督查、巡察、巡视及后续整改工作等,并承担相关工作经费。
四、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办理受托事项,切实履行好受托工作职责,不得将承接的出让登记等事项再委托。
五、市局将每年对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行使受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