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一楼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联系方式: 0563-2838930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汪东阳 胡翠兰 |
房屋所有权 |
宣州区宣泾路27号4幢104室 |
宣房权证鳌峰字第0001397号,宣国用(2010房改)第0339号 |
汪健翔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备注:根据申请人所述及提供的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经初步查验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该不动产为汪东阳与胡翠兰婚后共同所有,现确认被继承人汪东阳与胡翠兰的遗产由汪健翔一人继承,故拟确定该不动产产权由汪健翔单独所有。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