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451号之二)的裁定结果,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文号:(2024)皖1821执恢451号)的内容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20)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101号 |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登记 |
341802004003GB00452F00010002 |
宣州区敬亭路以东盛世御景9幢1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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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