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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宣州区水阳江路绿锦小康村10幢504室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宣国用(2011)第351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强 2024年 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