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38号之一)的裁定结果,以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38号)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705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行 |
抵押权登记 |
341802 001010 GB00095 F00010089 |
宣州区水阳江大道以西利华世纪新城11幢1504室 |
无 |
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233号 |
胡玉芳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