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29号之二)的裁定结果,以及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21号)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他项权利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和他项权证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062号 |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东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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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 |
341802109003GB00236F00010001 |
宣州区水东镇兴东路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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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