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一楼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联系方式: 0563-2838930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吴长久 |
房屋所有权 |
宣州区环城东路42号202室 |
房地权宣城字第00056047号 宣国用(2009)第4939号 |
吴芳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备注:根据申请人所述及提供的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经初步查验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该不动产为吴长久、管学金婚后共同财产,现确认被继承人吴长久的遗产由吴芳一人继承,故拟确定该不动产产权由吴芳、管学金按份共有,其中吴芳占50%、管学金占50%。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