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破申39号)的裁定结果,以及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文号:(2024)皖18破1号)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41号 |
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
341802001007GB00511 W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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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区宛溪路以西、中山东路以南 |
同一抵押上下两笔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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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2022)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662号 |
高 俊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