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18执恢19号之一的裁定结果,以及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皖18执恢19号之一)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他项权利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宣州他字第79931号 |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分理处 |
抵押权登记 |
341802003005GB00121F00010001 |
宣州区状元北路正达商城B座1室 |
无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