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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锋于2011年1月30日购买郭志祥位于宣州区丽景嘉园4A幢605室房产,后于2015年10月19日将该不动产过户给何剑,陈淑芬,现何剑,陈淑芬因保管不善,将郭志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证号:宣国用(2011)第0754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志祥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