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宣城市昭亭南路建设科技大厦一楼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联系方式: 0563-2838930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张远英 |
房屋所有权 |
宣州区昭亭北路盛宇湖畔55幢112室 |
皖(2018)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04030号 |
方蓓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备注:该不动产由张远英、方蓓按份共有,经初步查验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其中50%的产权为张远英个人财产,现确认被继承人张远英的遗产由方蓓一人继承,故拟确定该不动产产权由方蓓单独所有。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