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44号之一)的裁定结果,以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书文号:(2024)皖1802执恢544号)内容,法院要求协助注销下列不动产的抵押权。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91号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 |
抵押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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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02 004010 GB00190 F00010004 |
宣州区敬亭北路陶然新村四组团(盛宇名家)7幢1室 |
无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