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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912-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912-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17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7 17:07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宣政办秘〔2019〕88号),现就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行为,严格执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认


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示承办机构。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发布《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清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清单》),并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制度,每年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凡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承办科室(单位)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承办科室(单位)按照《行政执法清单》承担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3)权力和责任清单;(4)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5)“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6)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7)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8)举报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9)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牵头科室:法规科,配合科室: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及人事科;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适时更新】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科室(单位):执法支队、调查监测科、行政审批科、利用科、规划科、工程市政科、用途管制科、生态修复科、矿管科、督查专员等】

2)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时限:适时更新】

3.事后公开。各科室(单位)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的事项包括:(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3)重大违法案件信息;(4)“双随机”抽查结果;(5)其他行政行为事后结果信息。【责任科室(单位):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12月上旬前完成,适时更新】

(三)公示要求。

1.统一公示平台。局门户网站是局机关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承办科室(单位)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3.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责任科室(单位):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完成时限:适时更新】

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交法规科,由法规科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并上报省厅。【牵头科室:法规科,配合科室(单位):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科室(单位)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作出《行政执法清单》内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责任科室(单位):各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单位)】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权力等权力事项及随机抽查事项主要采用文字记录形式。行政处罚事项采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形式。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科室(单位)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凭证);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五)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使用自然资源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或我省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具体按省厅要求实行)。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参照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责任科室(单位):执法支队、调查监测科、行政审批科、利用科、规划科、工程市政科、用途管制科、生态修复科、矿管科、督查专员等】

2.严格记录归档。承办科室(单位)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自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局执法信息系统,不得自行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完整案卷要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由各承办科室(单位)整理后存入局档案室归档。调阅记录信息的,需经原承办科室(单位)向办公室办理调阅手续。

3.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执法职责的科室(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按照《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宣自然资规函〔2019〕461号),提出法制审核申请,法规科按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对于属重大法制审核决定范围的,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探索建立联合审核机制,在各科室(单位)设立法制审核员。

    四、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三项制度”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第一责任人。法规科与执法支队是推行“三项制度”的牵头科室(单位),负责与局各科室(单位)的日常沟通和统筹协调。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19〕64号和市政府办宣政办秘2019〕88号文件要求,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力推进信息共享、积极强化智能应用,努力促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1.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建立自然资源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

3.充实法制机构人员,人员不足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等工作。

4.2019年12月底前,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相关经费。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