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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104-00098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2021〕74号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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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2021〕74号
发布日期: 2021-04-25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5 17:01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提高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产业项目


(一)全覆盖保障产业项目。全力做好各类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现代服务业、创新能力、农林和文化产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予以优先支持,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省有关部门印发文件中的产业项目;列入省级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上述行业类别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上述行业类别项目。


(二)全方面摸排项目清单。各地要认真开展产业项目摸排工作,对年度能够实施用地报批的项目形成清单,能够报送列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积极争取;能够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应列尽列。根据项目谋划推进情况,适时编制新增省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三)全过程精准服务用地。对已获得备案、核准或项目建议书批复等前期工作到位的,当年能够实质性开工的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已获得备案、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编制完成待批等前期工作基本成熟,当年可能开工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序时做好项目选址和土地供应;对未获得备案、核准申请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未编制等前期工作不成熟、条件不具备的产业项目,各市及有关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不上报或转报。


二、明确用地保障政策


(四)明确过渡期规划依据。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后,参照2020年底到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或者依据在有效期限内的城乡规划办理用地手续。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二调”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到2020年底建设用地规模节余的市、县(市、区),过渡期间节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继续使用;建设用地规模已经突破的,暂按照2019年下达该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数量的50%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其中省级以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实际需要使用。


(五)依法高效审查论证穿越生态保护红线。为做好工作衔接,提高审查效率,在评估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正式批准发布实施前,按照现有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的评估调整成果同时进行审查。确需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规定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作为用地审查的依据。


(六)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国土空间规划走的要求,分类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抓紧开展用地组卷报批,所需计划指标在省政府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由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向自然资源部申请计划指标配置核销;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产业项目用地,各地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与各地处置存量土地挂钩,在用地报批时注明使用本年度处置存量建设用地核算配置的计划指标。省将从各市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折算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提取一定比例计划指标用于省级统筹,重点保障省级以上特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以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奖励等。


(七)用好流量指标。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满足不了需求的,使用流量指标。要积极稳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乡村发展的基础上,优先用于市县产业项目用地。支持、引导脱贫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实现省域内产业项目用地多途径保障。


(八)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各地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安徽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暂行)》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格式文本,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报省或者省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化学工业园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略低于40%比例,经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实施。


(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级自主保障、市级范围调剂”的原则,落实产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各市可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统筹落实产业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对确因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有偿调剂。


(十)高效节约供应土地。各地要科学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和结构,实时跟踪供应计划实施情况。扎实推进“标准地”改革试点,在全面开展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全过程服务,同时实施奖惩制度。2021年底前,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标准地”制度,新增产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


(十一)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对不符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产业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也可以按照国家部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十二)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深化“放管服”改革 ,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合并审批事项,推进“多测合一、多验合一”,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提高用地报件材料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建设用地报件1个工作日受理、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


三、强化用地保障措施


(十三)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参加,利用视频会商等信息化手段,每周开展集中会商,专题研究解决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


(十四)提高责任意识。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责任主体,各级自然资源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协同相关部门在大力招商的同时,注重精准招商、精准报地、节约供地。要源头严控新增,在用地中明确具体项目,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确保供应土地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十五)加强跟踪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快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和用地报批各项资料,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分类跟进服务,推进项目及时落地。各市要强化对产业项目用地监管,跟踪评估产业项目用地、投入产出等情况。


(十六)加强政策指导。各级自然资源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要深化“四送一服”,定期开展项目对接、要素对接、政策对接,及时协调解决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用地问题,确保产业项目顺利实施。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