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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名称: 【百姓热线】宣城市电台“百姓热线”地质灾害防治专题节目实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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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名称: 【百姓热线】宣城市电台“百姓热线”地质灾害防治专题节目实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9
【百姓热线】宣城市电台“百姓热线”地质灾害防治专题节目实录
发布时间:2021-06-29 15:16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时间:2021年6月28日9:20-9:55

上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上线人:陈明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级调研员

             李  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  科长

             朱金武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环中心  主任

             徐生平  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宣城市监测站  站长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好!今天的节目我们请来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调研员陈明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科长李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环中心主任朱金武和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宣城市监测站站长,就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听众朋友们做个交流。首先请陈调研员代表大家向听众朋友问好。

陈明水:听众朋友们,早上好!今天我和我的同事们通过电波和大家一道共同讨论地质灾害防治的话题,并听取大家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很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


主持人:我们知道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请陈调研员谈一谈我市地质灾害的基本概况以及今年我市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和已落实的防治工作有哪些措施。

陈明水:宣城市地处皖南山区,是安徽省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之一。目前,经2021年汛前调查,我市现已确定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649处,均为小型。

据趋势预测,预计2021年汛期(5月至9月),中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呈现南北多、中间少的分布特征,涝重于旱,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偏多,根据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分析预测,地质灾害总体趋势较2020年可能加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和近年来地质灾害发生发展规律,排除地震及极端灾害天气等影响因素,预测2021年全市地质灾害危害较往年偏多,灾情可能比2020年严重。灾害类型仍以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为主,同时,各地要加强防范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公路、矿山开采、削坡建房、民生工程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为切实做好应对汛期及突发性异常气候造成的强降雨,我市高度重视,立足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在全国、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立即就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隐患点的排查防控、风险防范意识及综合整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要求各地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并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地灾隐患点,加强巡查、排查和加密监测监控,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一旦发现险情果断转移群众,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滞后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要求各地继续扎实做好各辖区内隐患点再巡查、再排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不留死角,对查明的隐患点,逐点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

截至目前:一是完成了汛前调查。组织专业队伍开展汛前调查,经排查,全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49处,结合汛前调查成果制定了《宣城市202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经市政府印发;二是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进一步完善了市、县、乡、村、组五级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明确其责任,在汛期之前已通过双签字模式,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和“防灾明白卡”发放至受威胁群众;三是应急技术保障。成立了宣城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每个县(市、区)配备2名应急专家,为各级政府处置决策和群众自我防范地质灾害提供依据、赢得时间、争取主动;四是开展宣传培训。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邀请地灾防治专家对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基础所、群测群防员等开展业务培训;五是汛期值班值守。自5月1日以来严格执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应急值守;六是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入汛以来,结合气象信息及地质环境背景条件,我市截至目前共发布气象预警6次,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及气象公共事件平台发布。


主持人:地质灾害防治是一项技术要求强,事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能不能介绍一下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李欢: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其中自然地质灾害是由于自然因素产生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人为地质灾害是由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目前,全国50%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发生与人类活动有关。根据我市的地理特点,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


主持人:徐站长,请你介绍一下什么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灾害?

徐生平:崩塌是指陡坡上被直立裂缝分割的岩土体,因根部空虚,折断压碎或局部滑移,失去稳定,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滑坡(也称走山)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泥石流是山区特有的一种自然地质现象,是暴雨、冰雪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其特征往往突然暴发,浑浊的流体沿着陡峻的山沟前推后拥、奔腾咆哮而下,在很短时间内将大量泥沙石块冲出沟外,在宽阔的堆积区横冲直撞、漫流堆积,常常给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很大危害。它的运动过程介于山崩、滑坡和洪水之间,由于泥石流爆发突然,运动很快,能量巨大,来势凶猛,破坏性非常强,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


主持人:朱主任,针对我市地质灾害的特点,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哪些?

朱金武:崩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清除:对于陡坡陡崖上的危岩(土)体,进行清除;(2)拦截:在山体坡脚或半山坡上,设置拦截构筑物,如落石平台和落石槽沟、修筑拦坠石的挡石墙、用钢质材料编制栅栏挡截落石等工程,主要防治小型崩塌;(3)支挡:采用支柱、支挡墙或钢质材料支撑在危岩下面,并辅以钢索拉固。(4)锚索固定:采用锚索、锚杆将不稳定体与稳定的山体、岩体联固;(5)护墙护坡:在因差异风化易剥落边坡地段,修建护墙护坡工程;(6)镶补沟缝:对坡体中的裂隙、缝、空洞,用片石填空洞,水泥砂浆沟缝等;(7)排水:在有水活动的地段,布置排水沟,拦截疏流。(8)刷坡(削坡)在危石、孤石突出的山嘴以及坡体风化破碎地段,采用刷坡技术放缓边坡;

滑坡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排:开挖排水和截水沟将地表水引出滑坡区;对滑坡中后部裂缝及时进行回填或封堵处理,防止雨水沿裂隙渗入到滑坡中,可以利用塑料布直接铺盖,或者利用泥土回填封闭;实施盲沟、排水孔疏排地下水。(2)挡:采用抗滑桩、挡土墙、锚索、锚杆等工程对滑坡进行支挡,是滑坡治理中采用最多、见效最快的手段;(3)减:当滑坡仍在变形滑动时,可以在滑坡后缘拆除危房,清除部份土石,以减轻滑坡的下滑力,提高整体稳定性;(4)压:当山坡前缘出现地面鼓起和推挤时,表明滑坡即将滑动。这时应该尽快在前缘堆积砂石压脚,抑制滑坡的继续发展,为财产转移和滑坡的综合治理赢得时间;(5)固:结合微型桩群对滑带土灌浆提高滑带土的强度,增加滑坡自抗滑力。(6)避:加强监测,做好预报,提早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

泥石流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有:(1)跨越工程,指修建桥梁、涵洞时,从泥石流沟上方跨越通过;(2)穿过工程,指修建隧道、明硐和渡槽,从泥石流下方通过;(3)防护工程,指修建护坡,挡墙,顺坝,丁坝等;(4)排导工程,指修建导流堤、急流槽、束流堤等;(5)拦挡工程,指修建拦碴坝、储淤场、支挡工程、截洪工程等;(6)生物工程,指恢复植被、合理耕作。


主持人:据我所知,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在我市大多数山区农民建房大多采取切坡建房的方式,在一定的条件下,极容易诱发地质灾害,请李科长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以及我市采取的对策?

李欢:正如你所说,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我市大多数山区农民建房采取切坡建房的方式,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案例历年来时有发生,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易其稿,于2014年5月30日出台了《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用地。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应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农民建房选址应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民建房,应当尽量避免切坡间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自然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省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市县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灾危险区农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规定》还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切坡间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主持人:请问朱主任我市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对象和区域是怎样的?

朱金武:我市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对象包括村(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集镇、切坡地段,道路两侧,山坳沟谷,旅游区、矿区、水库、河(湖)沿岸,建设工地和重要基础设施是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域为东南山区,主要包括宣州区、宁国市、泾县、绩溪县和旌德县等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发育区。


主持人: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有哪些方面的措施?

李欢: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要明确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把防灾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镇)、村(社区)、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要突出重点,切实做好汛期和非汛期恶劣天气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认真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巡查排查和核查,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三要入驻专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反应灵敏、处置高效的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专家队伍,对各个县市区均派出了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确保发生灾情或险情时,能及时研判、迅速处置。

四要强化监管,严厉查处地质灾害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加强对丘陵山区建房选址的引导。

五要严明纪律,实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因玩忽职守等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要加大投入,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调查、搬迁治理、群测群防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要结合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利用移民搬迁、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政策,积极推进重要地质灾害点的搬迁治理进程,进一步推动地质灾害防治由被动防范向主动避灾转变。

七要网格管理,全面实现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区域联防、绩效考核”的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以乡镇为网格单元,落实“乡镇、村、基层所、专业人员”的“四位一体”协同管理模式,建立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逐步实现防灾方式由“群测群防”向“群专结合”转变。


主持人:现在我市处于主汛期,请问徐站长,强降雨过后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吗?什么样的雨量易引发地质灾害?

徐生平:在大雨过后极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是因为降雨的渗透水作用,是产生滑坡的主要外因。其作用一是渗透水进入土体孔隙或石缝,使土石的抗剪强度低;二是渗透水补给地下水,使地下水位或地下水压增加,对岩土体产生浮托作用,土体软化、饱和,结果也造成抗剪强度的降低。所以,降雨一般对滑坡可起到诱发或促进作用。

日降雨量在50~99.9毫米(即:暴雨)易引发地质灾害;日降雨量在100~250毫米及大于250毫米(即:大暴雨,特大暴雨)极易引发大范围大规模的地质灾害。我们皖南山区在每年的5月至7月进入梅雨季节,雨量集中强大,极易产生山洪暴发,(特别是6月中旬至7月底)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时段。


主持人:作为群众,我们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应该怎么办?

李欢: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主持人:地质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李欢:地质灾害发生后,做到以人为本首先撤离转移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应急工作。


主持人: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应如何处罚?

朱金武:《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