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政府信息发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预先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科室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科室填写《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科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局保密委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门户网站(外网)政府信息的审核。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审核人员(科室审核人、办公室审核人)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七条 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由承办科室将文件所对应的电子文档送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重要信息由局办公室审查后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各科室应定期对网上政府信息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进行更新,确保政府信息网上发布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健全网站运维工作制度,实行AB岗工作制,明确信息中心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网站所承担栏目和单位网站的运行维护,建立起规范有序的政府网站长效运维工作机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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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栏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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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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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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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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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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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纸介质 2、磁介质 3、电子邮件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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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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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保密委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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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属局重大政务事项的,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科室填写《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科室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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