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911-0008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12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1911-00084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 公民
名称: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1-12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2 11:20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社会大众对宣城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自然资源和规划规划编制、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和组织工作,局信息信息中心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选拔程序及结果;

(五)机关工作人员的部门、职务、职责;

(六)行政审批的项目、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七)承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八)重大事件及决策;

(九)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主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情况;

(十二)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三)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它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等。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 ;

(三)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四)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20日内提供给局办公室,并由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局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书或申请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本局机关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检查各部门、有关单位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由局办公室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各局属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细则规定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提供虚假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