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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2111-0006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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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1-23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10:05 来源: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宣城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更好地发挥农业种质资源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打好种业“翻身仗”,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奋力推进“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工作

    (一)全面调查收集,挖掘资源家底。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普查和系统调查,全面完成7个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配合做好畜禽遗传资源、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收集和保存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责任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加强保护交流,实现应保尽保。

    1. 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加强安全保存。开展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资源状况评估,实施抢救性收集与保护,做到应保尽保,确保资源不丧失。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强化新技术应用。利用现有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争取在不同生态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国家级区域性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和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实行农业种质资源活体原位保护和异地保存相结合、活体与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模式,重点保存野生濒危和濒危珍惜种质资源材料,确保我市农业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

    2. 加强合作交流,强化监督管理。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加强与资源丰富地区,以及科研机构等,开展农业种质资源交流合作,实现互惠互利,丰富我市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便利通关机制,提高通关效率。以确保生物安全为前提,加强对外地引进农业种质资源的监管重点,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打击危害濒危物种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宣城海关)

    (三)加强鉴定评价,强化科技支撑。利用好国家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建立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加强资源鉴定评价理论研究和技术应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遗传机理研究。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强化育种创新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开展性能测定和性状鉴定,积极推进种质资源表型精准鉴定评价,强化基础育种创新。做好种质资源相关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

    (四)健全保护体系,确保资源安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保护单位为主体,分级负责、分工协作、有机衔接,原产地和异地保护相结合、活体保护和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保护体系。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点)建设。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托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组织开展全市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建立优异资源、优异基因共享机制。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创新,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和协议保护机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五)推进开发利用,提升种业竞争力。开展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加大全市地方种质资源尤其是优质、抗病虫、抗逆等特异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畜禽良种以及本地特色作物科研联合攻关,创制一批新种质、新品种,健全完善良种繁育体系,促进保育研繁推用紧密融合,提升种业核心竞争力。推进资源产业化开发。依托现有资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为依托,做优做大做强一批种业企业。鼓励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打造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地方特色资源开发企业积极开拓市场,设立专营店、连锁店、专柜,开展网上直销,参加各类展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

    三、政策支持

    (六)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政策规定,利用好农业生产、农业科技等项目资金,支持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在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等方面,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企业融资难、贷款难问题。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工商资本、民间资金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鼓励开展种质资源保险。(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市人行)

    (七)加强用地保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完善激励政策。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工作可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的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持创新种质上市公开交易、作价投资入股。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宣城职院)

    (九)实施双招双引,助力种质资源开发利用。

    1. 提升种业实力,加快种业发展。借力科研院所技术优势,扩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范围,依托高等院校专业优势,培育高素质人才,吸引人才回乡创业,打造种业强市,“请”进来优质种质保护新企业,扶持好本土农业种质保护企业,适当增加对保种单位(点)、企业的政策支持以及资金倾斜,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助推企业转型创新发展。(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宣城职院)

    2. 建立健全农业种质资源利用体系。挖掘一批优质种质资源,支持优势产业延长产业链布局,依托农产品优势产业,鼓励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创制,参与特色地方品种开发,促进特色企业做优做精。推进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生态化发展,面向长三角地区市场创建农业种质资源示范基地,支持我市企业开展长三角地区种质资源引种工作,健全完善企业育繁推一体化发展,加强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责任落实

    (十)落实工作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要落实管理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各项任务有序有效落地。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具体抓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全市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保护利用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关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有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