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30日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精神,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秘〔2019〕38号)提出的“多测合一”工作任务,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抓手,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思路,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服务领域推行“多测合一”改革,打破行业垄断,提升服务效率,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主要目标
在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规划、不动产、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审批的测绘服务领域全面推行“多测合一”,实现对同一标的物测一次、同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来承担、同一个测绘成果只向审批部门提交一次。
整合各类测量规范,建立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综合测量技术标准。由一家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承担规划、不动产(地籍、房产)、绿地、人防、消防等建筑工程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测绘服务,避免重复测绘,从而提高审批效率,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宣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其他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实施推进,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推进“多测合一”改革有序开展
“多测合一”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地籍测量、规划放线测量、房产预测、规划核实测量、房产实测、人防竣工测量、绿地测量、消防测量等全流程测绘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测绘服务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或联合体)承担。“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应当持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测量等专业子项)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专业子项)资质。
立项规划许可阶段的现状地形图、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测绘成果,在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免费提供。
(二)统一“多测合一”相关技术标准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大地2000坐标系统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国家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定,测量规范根据不同阶段管理需要,在采用《房产测量规范》(GB/T 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的基础上,应符合《宣城市“多测合一”技术指导规程(试行)》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测绘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整合的组织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成果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采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测绘成果,及时清理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
(三)培育“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场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单位进入“多测合一”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文件清理,切实维护测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氛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多测合一”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多测合一”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
加快“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测绘数据与竣工验收办事系统的数据交换,作为竣工验收的基础信息。加强与各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共享,各部门共享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统一备案的测绘成果。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强化“多测合一”事中事后监管
测绘服务机构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探索创新“多测合一”监管模式,扩大检查比例和覆盖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步提升成果质量。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服务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和督促。
(二)完善配套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部门应当按照“多测合一”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出台配套的政策或技术文件,编制统一的成果报告文本。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相关的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完善的“多测合一”管理体系。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有关“多测合一”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建设单位、测绘服务机构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认同,确保顺利实施。
(四)加快“多测合一”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各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互联互通、成果共享。对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测绘成果数据实行统一入库管理和共享服务,已入库的“多测合一”成果,作为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等工作的依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落实本方案“多测合一”规定,对“多测合一”的测绘成果要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
(五)强化经费和人员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多测合一”平台和数据库建设,同时及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用以保障“多测合一”实施后各项工作的稳妥开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2021年1月1日前已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意见实行“多测合一”,2021年1月1日后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