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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8-0010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宣中法〔2022〕114号
发布日期: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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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 宣中法〔2022〕114号
发布日期: 2022-08-08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8 14:39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管中心、各县市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现将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 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 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8日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涉及不动产事务办理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破产程序中的 信息共享、财产处置等有关不动产事务办理质效,完善我市企 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发改委 等十三部委《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市 政府《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

管理人具有调查、管理和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处分债务 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管理人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查询及 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务,应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 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积极配 合,依法做好各项履职行为。

二、便利不动产信息查询

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 事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书面申 请,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管理人增加临时账号,登录宣城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以破产企业名义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

三、简化不动产解封办理

破产企业在宣城市的不动产被相关单位查封的,查封单位 经管理人通知仍未依法解封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管理人的 申请,可直接办理破产案件财产解除查封手续,无需人民法院 提供要求解除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优化不动产处置机制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 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人民法院 确认原因,由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详见市住 建局推荐名录)对工程实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委托消防专 家(详见市住建局消防专家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评估。 鉴定和评估合格后,管理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 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 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城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破产企业涉不动产事务的办理建立沟通 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判、会商解决相关问题。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对接责任部门为民事审判第 五庭;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对接责任部门为市房管中心。各责任部门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

六、其他

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