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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10-00120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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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10-09 12:09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

宣自然资规执2022〕3 

安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广德市**镇**村集体土地实施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为实施“田之润”田园综合体项目,你公司自2018年1月开始,陆续从广德市**镇**村流转土地,并于2019年11月26日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赵村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使用承租土地,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并获得收益。

2018年5月以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流转的集体土地上,陆续实施萌宠乐园、梦想岛、停车场和鲜花港等建设,至2020年初基本建成。我局经现场勘测认定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共34990㎡经套合**镇201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非法占用耕地27439㎡(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7413㎡,一般耕地26㎡),坑塘水面6788㎡,沟渠763㎡,违法用地均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我局在案件调查期间也多次督促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陆续拆除了相关硬化等设施,2022年1月底,非法占用的耕地已恢复可耕种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萌宠乐园、梦想岛、停车场和鲜花港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版本)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照片;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

    4.《“赵村田园综合体”项目合作协议》等;

5.宗地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宗地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

2022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宣自然资规执告〔2022〕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宣自然资规执听告〔2022〕2号),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2022年5月31日你公司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2022年6月17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认真听取了你公司意见。对你公司提出的涉及坑塘水面、沟渠(共7551㎡)等为广德市农田水利一公里工程项目,不是你公司具体实施的,面积不应当计算在内的情况,我局研究后予以采纳。但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不能成为你公司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认定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439㎡,其中永久基本农田27413㎡,一般耕地26㎡ 。

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于201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施行版本)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版本)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从重给予处罚,参照原安徽省自由裁量权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给予20-30元/㎡罚款,占用耕地的给予10-20元/㎡罚款。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公司对违法用地上设施等予以拆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罚款按照永久基本农田15元/㎡,一般耕地按照8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27439㎡(约41.1585亩,均为耕地)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7413㎡永久基本农田按照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411195.00元人民币;26㎡一般耕地按照8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08.0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罚款411403.00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罚没款缴纳账户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宣城市中行营业部,账号:187202445152 (请在备注栏务必注明单位编码:07501;项目编码:1050199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坤、吴凌

联系电话:0563-3035978

地址: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9楼                                                       

2022年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