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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7-0015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1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207-0015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1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7-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2〕1号)
发布时间:2022-07-18 15:42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高某某、俞某某:

我局于2022年420日对你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宣州区**镇**村**组**山非法采石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2年11月9日,李某某(道路施工承包方)与宣州区**镇**村村委会签订《工程协议书》,拟建设**镇**村**桥**桥桥头连接线,并约定建桥碎石为**镇当地产高强度碎石。同时期你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宣州区**镇**村**组**山非法开采砂石,用于**村**桥**桥桥头连接线工程建设,并以每车140元出售176车砂石给**镇**村建桥使用,建桥工程款中建材费(小石子)共计24640元,由高某某于2013年3月1日在《**镇**桥(肖桥、石桥)桥头连接工程支出一览表》签字领取。2012年11月,接群众举报,原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古泉国土中心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制止并调查取证;2012年12月,查实为你二人在古泉锣鼓山非法采石。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述;2、询问笔录;3、《工程协议书》;4、签字领取的《桃岱崔村危桥(肖桥、石桥)桥头连接工程支出一览表》;5、现场照片;6、其他书证等。

我局已于2022年526日依法向你二人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你二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砂石矿产资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你二人非法开采行为构成无证采矿,应当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鉴于你二人已停止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 无证采矿”,自由裁量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以下含本数)” 的规定,根据你二人违法情节,决定对你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对你二人非法开采所得的人民币24640元予以没收;

2.处以罚款。按照违法所得20%处以罚款人民币4928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95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罚没款缴纳账户: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宣城市中行营业部,账号:187202445152 (请在备注栏务必注明:单位编码:07501;项目编码:1050199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程亚锋、程孝林

联系电话:0563-3035880

地址:宣城市建设科技大厦9楼   

202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