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扶持政策
|
具体措施
|
1
|
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
从用地布局和空间上专项落实保障民营和中小型企业集聚发展。
|
2
|
落实民营企业用地需求
|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优先受理、高效办理。
|
3
|
将民营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审查报批“绿色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流程服务。
|
4
|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等项目土地要素保障会商机制,实行“星期六”定期会商。
|
5
|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供地机制
|
鼓励标准厂房、仓储等项目及短期产业用地,实行租赁方式供地,但不得超过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
6
|
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确保到2023年底,国家级开发区100%、省级开发区50%的新增工业用地按“标准地”出让;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
|
7
|
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前,将地块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管理要求及技术设计要点汇总形成“用地清单”,在签订出让合同时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和技术审查的依据。
|
8
|
探索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布置,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
9
|
支持民营企业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10
|
支持盘活民营企业存量用地
|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11
|
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存量工业用地转型用于国家鼓励的教育、医疗、养老、科研、租赁住房等产业项目,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
12
|
提升自然资源审批质效
|
推进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让申请人“少跑路”,材料“免提交”“少提交”,压缩登记办理时限。
|
13
|
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额25%、工业用地未达到“三通一平”的,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交易双方先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转让条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
14
|
允许工业项目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条件下按幢(层、间)分割登记和转让,具体参照《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工业项目不动产分割和登记工作意见(试行)》(宣自然资规规〔2022〕1号)。
|
15
|
构建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
16
|
加快解决因用地、规划、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的不动产遗留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