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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110-001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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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10-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10-11 16:23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宣州区古泉镇**村开采粘土用于生产煤矸石烧结砖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16年至2019年5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粘土用于生产煤矸石烧结砖。2019年4月26日,原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你单位停止违法开采。2019年5月我局委托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对你单位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矿进行勘查、核实,并经专家评审予以审查通过《宣城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宣州区山村砖瓦用粘土矿开采量估算报告》,认定你单位在宣州区古泉镇**村非法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开采量为31165.91m³49865.46吨)。2021年7月6日,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你单位非法开采的粘土矿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宣价认定〔2021〕33号),认定粘土矿市场零售价格为2.5元/吨,你单位非法开采的粘土矿价值124664.00元。

2018年6月27日宣州区林业局对你单位在宣州区古泉镇**村开采粘土改变用途林地行为的行为处以责令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6月3日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对你单位在宣州区古泉镇**村开采粘土改变用途林地行为的行为处以责令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陈述;2、询问笔录;3、《宣城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宣州区山村砖瓦用粘土矿开采量估算报告》4、《宣城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开采宣州区山村砖瓦用粘土矿开采量估算报告专家评审意见》5、《价格认定结论书》(宣价认定〔2021〕33号);6、《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宣林罚决字2018〕第022号;7、《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林罚决字2019〕第43号8现场照片9、其他书证等。

我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你单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宣州区古泉镇**村开采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之规定构成无证采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无证采矿,应当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你单位在宣州区古泉镇**村开采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并被处以罚款,但你单位实施的改变用途林地行为与无证开采砖瓦用粘土矿产资源行为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已停止开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矿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违法行为“无证采矿,自由裁量情形“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下的,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单位违法所得计人民币124664.00元。

2.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2466.40元。没收、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37130.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罚没款缴纳账户:收款单位:宣城市财政局 (请在备注栏务必注明:单位编码:07501;项目编码:10501990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昊   吴凌

联系电话:0563—3035190    0563—3035981    

 

2021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