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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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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在禁渔期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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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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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健于2022年8月27日18时46分在南漪湖南姥咀航标附近使用毒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2023年5月16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将当事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交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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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
1. 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含钓鱼竿3根、鱼钩11副、状元星-溴氰菊酯1盒);
2.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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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省内)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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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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