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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农药)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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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保*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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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保*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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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00MA2N90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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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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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根据2023年度农业投入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师凯®10%烯啶虫胺水剂农药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有效成分烯啶虫胺含量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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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600元);没收15瓶师凯®10%烯啶虫胺水剂农药产品(备样1瓶+剩余14瓶);
2.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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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省内)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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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
农业农村局
2023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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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农药)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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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四*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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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四*农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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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006836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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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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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根据2023年度农业投入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稗格®10%氰氯草酯可分散油悬浮剂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外观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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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稗格®10%氰氯草可分散油悬浮剂1瓶(备样),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元整(¥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肆仟柒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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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省内)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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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
农业农村局
2023年
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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