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2311-0007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保农农资经营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895T/202311-0007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宣城保农农资经营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宣城保农农资经营部
发布时间:2023-11-27 00:0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宣农﹝农药﹞罚2023﹝1﹞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事由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根据2023年度农业投入品抽检计划对当事人经营的师凯10%烯啶虫胺水剂农药产品进行执法抽检。8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样品经检测有效成分烯啶虫胺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认定为劣质农药。
处罚依据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皖农法函﹝2019﹞66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宣城保农农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90NW9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姚**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没收15瓶师凯10%烯啶虫胺水剂农药(备样1瓶+剩余14瓶); 3.罚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7
处罚机关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地方编码341800
备注
公示期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