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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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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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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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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14时许携带电捕设备,在南漪湖老郎川河长方圩处实施电捕鱼活动,非法捕鱼半小时被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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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电捕设备(含逆变器1台、电瓶1台、电捞杆1副)和渔获物(鱤鱼1条、鲤鱼4条及野杂鱼若干)17千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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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使用的方法电捕设备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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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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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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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山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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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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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13:30时许,携带电捕设备在南漪湖里湖荡水域实施电捕鱼活动,捕了一个半小时被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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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含逆变器1台、电瓶2台、电捞杆1副、小溜子船1艘)和渔获物(鲤鱼3条、翘嘴鲌及野杂鱼若干)30.89千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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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使用的方法电捕设备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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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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